商业管理签证

什么是”经营管理”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是工作签证的一种,主要是为了在日本国内经营企业而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所取得的签证

本页面将就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要件进行解说。

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要件

要取得在留资格”经营管理”,需要满足

  • 在留资格该当性
  • 上陆许可标准适合性

这两个要件。

在留资格该当性

“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该当性,被认定于“在本国(日本)经营贸易及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管理的活动”

正如仅以投资为目的取得日本不动产,或仅从外国向日本企业出资这类情形,在不停留于日本的情况下,无法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

事业的经营

所谓”事业的经营”,是指作为代表董事或其他董事来运营事业。
具体例子如下:

  • 在日本自行出资设立公司,并作为代表董事任职
  • 作为外国企业之日本法人的代表董事任职

等活动。

事业的管理

所谓”事业的管理”,是指作为统辖公司某一部门的职员(如部长、分店长、工厂长等),对该部门的事业进行管理。
具体例子如下:

  • 作为外国企业之日本分店的分店长任职
  • 在日本的外资企业从事管理业务

等活动。

向入管申请时,需要充分证明自己所从事的活动确实属于上述活动的可信性。
此外,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有时也可能属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或”企业内调动”,因此充分分析自己所从事的活动内容十分重要。

事业的适当性

作为认定”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该当性的第一个前提,外国人所从事经营管理的事业必须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事业必须是遵守法令的。本身就属于违法的事业自然不会被认可,而需要许可、认可等的事业,则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认可。

具体而言,例如二手车贸易业需要旧货商许可、经营餐饮店需要餐饮店营业许可、经营酒店需要依据旅馆业法的营业许可等,需要根据所经营管理的事业取得相应的恰当许可、认可。

除上述许可、认可之外,若劳动法及社会保险加入义务等其他法令未得到遵守,结果也将无法被认定为事业适当。

事业的稳定性・持续性

作为认定”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该当性的第二个前提,外国人所从事经营管理的事业必须是稳定、持续的

外国人在日本所从事的活动须稳定、持续地进行,这是所有签证申请普遍要求的要件,但在”经营管理”签证的情况下要求得尤为严格。这被认为是因为,判断外国人在日本所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前述活动,与事业是否稳定、持续地进行密切相关。

在证明事业的稳定性・持续性时所重视的,是该事业是否切实产生利润(是否盈利经营)这一点。通常通过决算报告书来证明。

对于尚不存在决算报告书的新设事业,则通过事业计划书来证明该事业今后将稳定、持续地产生利润。因此,对于新设事业而言,毫不夸张地说,事业计划书的优劣将左右”经营管理”签证的许可与否,必须谨慎地编制。

上陆许可标准适合性

“经营管理”的上陆许可标准如下。
若不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则无法被认定为符合上陆许可标准。

(1)存在用于经营该申请相关事业的事业所于日本国内(如新设事业等尚未开始事业的情况下,已在日本确保了用作事业所的设施)

(2)该申请相关事业的规模达到一定以上

(3)申请人或员工当中,存在能够理解・使用高水平日语的人

(4)就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拥有3年以上的经验,或拥有与经营管理或事业内容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

(5)【仅当申请为”事业的管理”时】领取不低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获得的报酬

存在用于经营该申请相关事业的事业所于日本国内(如新设事业等尚未开始事业的情况下,已在日本确保了用作事业所的设施)

该事业所为公司所有物或租赁物业均可。

若为租赁物业,需要在租赁合同或关于事业用途使用的合意书中明确:签约人为经营该事业的法人名义,且使用目的为”事业用””店铺””事务所”等。

此外,还需确保用于事业的”独立空间”与”设备”。

要称得上”独立空间”,必须实际存在一个用作事业用途的房间。例如,仅以隔板在房间内进行分隔的空间,或虚拟办公室等,均不被认定为”独立空间”。

住宅兼事务所原则上不予认可。

要称得上已确保”设备”,首先必须配备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及员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物品。至少需要电脑、打印机、电话,以及与员工人数相应的办公桌等设备。

此外,根据事业内容的不同,若存在仓库、厨房等实施事业所不可或缺的设施,也需要一并配备。

该申请相关事业的规模达到一定以上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①除从事经营管理者(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人)之外,雇用了1名以上居住于日本的全职职员

⇒要称得上”全职”,工作日数须为每周5天以上,工作时间须为每周30小时以上。

此外,符合”居住于日本”的,是日本人、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请注意,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不计算在内。

②资本金额或出资总额在3000万日元以上

⇒这是以事业由法人经营为前提的要件,也是作为”经营管理”签证要件而广为人知的要件。

这3000万日元并不要求由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本人支出。但由于外国人本人支出会对前述”外国人从事符合’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该当性活动的可信性”之判断起到有利作用,因此通常由外国人本人支出。

此外,由于这3000万日元的来源形成过程也会被审查,因此需要通过理由书等加以说明。这是为了防止以下行为:仅为通过申请而向熟人借入3000万日元,待获批后立即将该3000万日元原样归还(即日本公司设立中所谓”摆样子的资金(见せ金)”的做法)。另外,在现行入管审查实务上,以借款向公司出资本身即不予认可。

申请人或员工当中,存在能够理解・使用高水平日语的人

若在全职职员中雇用了日本人・特别永住者,则可顺利满足该要件;但若所雇用的是持有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签证的人,则申请人本人或某位全职员工需要满足以下任一项。

  • 日语能力考试N2级合格
  • BJT商务日语能力考试400分以上
  • 在日本累计停留20年以上
  • 从日本的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毕业
  • 修完日本的义务教育,并从高中毕业

另外,只要是全职员工,即使是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也可以作为满足该要件的员工进行申请。

就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拥有3年以上的经验,或拥有与经营管理或事业内容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

所谓”事业的经营或管理”,即指曾从事过符合经营管理签证的活动。企业的董事,或部长・分店长等上级管理职位即属此类。

另外,个体经营者也属于事业经营的对象,但需要与交易方的合意书・收据等对事业的客观证明。

与经营管理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也就是指MBA等。

与事业内容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例如想经营IT企业时的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等,即相关性较高领域的学位。

领取不低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获得的报酬

这是仅当从事”事业的管理”时所需的要件。

关于不低于同等额的报酬要件,其设立宗旨在于防止以低薪雇用外国人代替日本人的不利对待。

若存在工资规定,则须按其支付报酬;若无工资规定,则需要在考虑相同工作内容与责任的日本人报酬的基础上,向外国人支付合理金额的报酬。

结语

本页面就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要件进行了解说。
“经营管理”签证需满足的要件与举证资料涉及面广,是较难取得的签证之一。

考虑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人士,建议先咨询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再研究今后的应对方案。

この記事の監修者

行政書士法人タッチ 代表行政書士

湯田 一輝

専門分野
外国人ビザ(在留資格)・帰化
主な取扱業務

・外国人在留資格申請、帰化
・対日投資に関する支援業務
 (経営管理ビザ,対日投資コンサルティング等)
・外国人材の雇用、技能実習監理、特定技能登録支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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