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的办公室要求详解

経営管理ビザ要件サムネ

为了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必须确保用于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办公室。

日本人设立公司并设立办公室时,基本没有特别限制,例如可以将“自宅兼办公室”等自由设定;但如果外国人为了取得经营管理签证而设立公司并申请该签证,则会受到一定限制。

特别是20251016日之后的申请()中,包括办公室要求在内的审查将大幅趋严,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根据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法律修订,在原有要求(如资本金500万日元等)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包括:「至少雇用1名全职员工」、「资本金3000万日元」、「3年以上经营经验或相关学历」、「日语能力(本人或全职员工)」等。

经营管理签证的办公室要求

  1. 在日本国内拥有用于开展业务的独立办公室
  2. 该办公室具备持续运营业务的条件

要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必须满足上述两项要求。

也就是说,在①中,虚拟办公室或共享办公空间(没有独立区划的情况)不会被认定为独立办公室;在②中,如果使用按月短期租赁的空间,或使用容易移动或处置的摊位等,则不会被认定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2025年修订的重要要点】

此外,作为证明②“能够持续经营业务”的条件,自20251016日之后的申请起,“必须雇用至少1名全职员工”已成为强制要求

因此,仅仅提供“经营者一人工作的空间”已不再充分,必须确保“除了经营者本人外,还能让所雇用的全职员工从事工作的适当面积与设备”

基于上述要求,以下按不同办公室类型整理注意事项。

办公室类型 是否可行 说明
独立办公室 (普通租赁办公室) 租赁独立区划的办公室,通常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一般没有问题。 但必须具备经营者及至少1名全职员工能够开展业务的足够空间
住宅兼办公室 (公寓等) × 原则上,住宅兼办公室不符合经营管理签证的要求。法务省新指南中也明确说明“原则上不予认可”。
住宅兼办公室 (独栋住宅) × 过去如果一楼为办公室、二楼为住宅且明确区分,可能被认可,但法改后已变为“原则上不可”。
租赁办公室 (独立房间类型) 只要确保独立空间即可。 但由于2025年10月修订强制要求雇用全职员工,仅供经营者1人使用的狭小单间(如单人办公舱)可能因无法确保员工办公空间而极有可能不被认可
虚拟办公室 × 由于无法提供独立空间,不符合经营管理签证的要求。
转租办公室 (转借) 若租赁合同中有禁止转租条款,则不可使用。因此,在登记转租办公室时必须确认合同内容。
流动摊位・餐车 × 不被认定为可以持续经营的业务场所。

签订办公室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除了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办公室外,在签订办公室或店铺租赁合同时,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 合同名义必须为“公司法人名义”
  2. 使用目的必须为“商业用途”

如果以个人名义签约,或使用目的为居住用途,则不会被认定为已妥善确保办公室。

因此,在签订办公室或店铺租赁合同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上两点。

【案例】被认定与未被认定为办公室的案例

接下来介绍过去申请中被认定为办公室以及未被认定的实际案例。

(※以下案例为2025年修订“之前”的情况,但可作为理解“重视实际经营状态”这一基本原则的参考。)

被认定为办公室的案例

案例1

A在日本申请变更在留资格,计划经营个体餐饮店。虽然租赁合同中使用目的为“住宅”,但与房东签订了可作为“公司办公室”使用的特别约定,因此被认定已确保营业场所。

案例2

B在日本申请经营水产品进出口及加工销售业务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虽然总部设在公司高管自宅,但另租用了商工会所有的物业作为分支机构,因此被认定已确保营业场所。

未被认定为办公室的案例

案例3

C在日本设立股份公司并申请经营销售业务。其办公室与住宅入口分开,且办公室入口设有公司标识,内部也配备电脑、电话、办公桌、复印机等设备,确认有开展业务。

类似该案例的住宅兼办公室,以前可能被认可,但在法改后将不再被认可。

案例4

D在日本设立有限公司并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经调查发现其“办公室”实际上为其住所,门口及邮箱没有公司标识,室内也没有业务所需设备或员工工资表、出勤记录,仅有日常生活用品,因此未被认定为营业场所。

案例5

E在日本设立有限公司并申请作为总代理经营业务。从提交资料判断该场所为住宅,经调查发现为两层公寓,门口及邮箱无公司标识。

此外,室内无办公设备,仅有日常生活家具,因此未被认定为营业场所。

案例6

F在日本设立有限公司并申请经营设计公司。从资料来看,该场所既非公司名义也非经营者名义,而是员工名义且作为其住所使用,水电费用亦由该员工承担,同时无法确认房东同意其用于非居住用途,因此未被认定为营业场所。

【基于2025年修订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修订前的案例,重视营业场所“实际情况”的审查原则并未改变。

但自2025年10月16日之后,除上述要求外,“必须雇用至少1名全职员工”以及“必须确保该员工的办公空间”也成为审查的必要条件

尤其是如案例4、5、6这类缺乏实际经营状态的办公室,以及案例3所示的住宅兼办公室(即使有明确分区),原则上都不会被认可。

この記事の監修者

行政書士法人タッチ 代表行政書士

湯田 一輝

専門分野
外国人ビザ(在留資格)・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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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留資格申請、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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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経営管理ビザ,対日投資コンサルティン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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