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申請お役立ちコラム

关于永住权的居住要件
- 2026年05月19日


目次
提出永住申请,原则上须在日本在留10年。这是因为该要件以申请人在日本拥有住所达一定期间、且今后亦将在日生活为前提。因此,海外居住者无法提出永住申请。
但是,原则10年在留这一要件设有特例。与日本结合关系较为紧密的外国人,即便未在日在留10年,亦可提出永住申请。
本页面将围绕永住申请中【关于原则10年在留的特例】加以解说。
提出永住申请原则上以在日在留10年以上为要件之一,但该要件设有特例。下面列举居住要件得以放宽的代表性情形。
身为日本人或永住者配偶的情况下,只要具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已持续3年以上,且在日在留1年,即可提出永住申请。但是,即便结婚已逾3年,该期间内若存在分居,分居期间便不被视为具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须有3年以上含同居的婚姻生活。日本人或永住者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在日在留1年以上即可提出永住申请。
以定住者在留资格在日在留的外国人,只要以定住者在留资格在日居住5年以上,即可提出永住申请。
办理过难民申请的外国人被认定为难民后,自认定之日起在日在留5年以上即可提出永住申请。
难民申请的审查期间较长,但审查期间内的在留不计入这5年。
ア 作为”高度人才外国人”持续在日在留3年以上。
イ 持续在日在留3年以上,且经认定:以自永住许可申请日起3年前的时点为基准,按高度专门职省令所规定的积分计算曾达到70分以上。
持有高度人才在留资格(70分以上)的情况下,自取得高度人才在留资格之时起,在日在留3年以上即可提出永住申请。
此外,即便目前以高度人才以外的在留资格在留,只要以自永住许可申请日起3年前的时点为基准,按高度专门职积分计算表计算后被认定为曾达到70分以上,亦可提出永住申请。
ア 作为”高度人才外国人”持续在日在留1年以上。
イ 持续在日在留1年以上,且经认定:以自永住许可申请日起1年前的时点为基准,按高度专门职省令所规定的积分计算曾达到80分以上。
持有高度人才在留资格(80分以上)的情况下,自取得高度人才在留资格之时起,在日在留1年以上即可提出永住申请。
此外,即便目前以高度人才以外的在留资格在留,只要以自永住许可申请日起1年前的时点为基准,按高度专门职积分计算表计算后被认定为曾达到80分以上,亦可提出永住申请。
前文已就办理永住申请时关于原则10年在留的特例加以了解说。但是,即便符合特例情形,若出境次数较多,便会无法适用特例。
入国管理局并未明确公布具体天数,但单次出境达9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出境达150天以上的,将在永住申请中构成不利。生活基础终究须在日本,若无合理理由,出境次数较多的情况下,永住许可便有可能无法获得。
出境次数较多的情况下,须在日继续定居一段时间后再行办理永住申请。需要说明的是,即便如此,仍可适用关于原则10年在留的特例,请持续定居至满足相应的在留年数。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持续”,是指在留资格未中断而持续在留。取得再入国许可(含视同再入国许可)后临时前往海外的,在留视为持续;但若未取得再入国许可便出境,或在海外滞在期间再入国许可失效,该人的在留资格便归于消灭,在留亦不被视为持续。
永住申请中关于原则10年在留的特例,是在原本要求在日拥有住所10年以上的前提下所设的特例。符合特例情形、且正在考虑永住申请的人士,不妨先行尝试申请。
但是,即便是符合特例情形的外国人,其他要件(素行及收入等)方面也并无太大差异。基本上可享受特例放宽的仅为居住要件(视个别情况,也包括收入要件),因此其他要件是否满足,也请切实加以确认。
永住申请中的居住要件,要求生活基础须在日本。生活基础是否在日本,并非仅凭一年内出境期间的累计天数加以判断,而是从长期出境的理由、过往的出境期间、家庭状况(子女是否在日本学校就学等)、资产状况(在日本是否拥有自有住房)等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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