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有的公司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等董事职位或分店长・部长级别时,会考虑取得”经营管理”签证。
要让外国人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关键在于其是否实质性地参与了事业的经营或管理。若仅有头衔、工作内容与一般员工无异,则必须取得一般的工作签证。
本文将就把外国人任命为公司董事时,究竟需要经营管理签证还是工作签证进行解说。
董事的在留资格为”经营管理”
日本公司雇用外国人作为员工时,多数情况下会让其取得一般工作签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但在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时,原则上需要”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
“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在于日本经营贸易及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管理活动时需要。
一般而言,在外国人于日本国内设立公司(创业)时需要,但在参与已设立公司的经营,或从事事业管理时也需要。
董事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要件
外国人为在日本国内创业而力求取得经营管理签证时,所设立公司的规模等会受到重视。
另一方面,外国人就任已设立公司的董事等董事职位时,是否有必要让该外国人就任董事等董事职位也会成为审查的要点。
进行3000万日元以上出资的情况
外国人向该公司进行3000万日元以上的出资,并取得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就任该公司董事等董事职位并开展活动的情况下,被判断为实质性地”在进行经营”的可能性较高。
另外请注意,即使进行了出资,若实际不开展活动或活动有限,则将不再被判断为实质性地”在进行经营”。
不进行3000万日元以上出资的情况
即外国人本人不进行3,000万日元以上的出资,而是作为”受雇社长”或”外部董事”被既有的日本公司招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本身满足后述规模(资本金等3,000万日元以上)是大前提;而在此之外,“为何要特意接纳该外国人担任董事?”这一合理性会受到严格审查。
此外,还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 该外国人就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拥有3年以上的经验(包含在研究生院主修经营・管理的期间)。
因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许可标准的修订而需注意的要件
自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起,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许可标准已修订。
要取得经营管理签证,需满足以下要件。
- 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出资
- 申请人满足经历或学历要求
- 雇用1名以上的全职职员
- 申请人或全职职员任一方的日语能力
- 事业持续性的确认
- 已履行作为事业者的义务
- 事业所的确保
日本现有公司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等职位时,同样需满足这些要件,以下就具体应注意哪些点进行解说。
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或出资
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等职位时,资本金等必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
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须为资本金额,合同会社(有限责任公司)须为出资总额,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以往资本金等500万日元即可,现已大幅增额。
倘若在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等职位的时点,资本金等未达3,000万日元以上,则需立即增资,或要求该外国人出资。
申请人满足经历或学历要求
就任董事等职位的外国人,需满足以下任一要件。
- 拥有与经营管理,或与该申请相关事业业务所需的技术或知识相关领域的博士、硕士或专门职学位。
- 就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拥有3年以上的经验。
雇用1名以上的全职职员
公司需雇用1名以上的全职职员。
并且,该全职职员必须是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定住者中的任一种。
申请人或全职职员任一方的日语能力
就任董事等职位的外国人,或全职职员,需要拥有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
若全职职员为日本人或满足该要件的人士,则即使就任董事等职位的外国人不具备日语能力也没有问题。
事业持续性的确认
向既有公司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等职位时,会审查该公司今后能否持续经营事业。
具体而言,在最近期末,若有盈余,或既无盈余也无亏损的情况下,则被认定事业具有持续性。
另一方面,若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则需要接受由具备企业评估能力、持有相应公认资格的第三方(如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士等)所作的评估。
已履行作为事业者的义务
要求既有公司妥善履行作为事业者的义务。
具体如下。
- 妥善缴纳国税(所得税、法人税等)及地方税(住民税、事业税等)。
- 员工的劳动条件符合劳动关系法令。
- 妥善加入劳动保险、雇用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事业所的确保
事业所需满足以下要件。
- 经济活动在单一经营主体之下,占据一定场所即一个区划而进行。
- 货物及服务的生产或提供,配备人员及设备,持续地进行。
需要具备与资本金额3,000万日元以上公司规模相称的事业所。
请注意,住宅兼事务所这一形态基本上不予认可。
就任既有公司董事职位、取得经营管理签证时的注意点
外国人就任既有公司董事等职位时,需要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
不过,就任董事职位并不当然意味着符合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经营管理是外国人”实质性地参与”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时的在留资格。
具体而言,需要参与
- 有关事业运营的重要事项的决定
- 事业的执行或监查业务
等。
若仅被冠以董事等头衔而未行使此类权限,则无法取得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需要注意。
此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介绍的各点。
所负责的业务是否明确
就大公司而言,多会按董事分别设置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分管职责。这种情况下,须明确记载所负责的领域。
另一方面,小公司中董事仅数人、分管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也存在;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为避免被视为挂名董事,也需要明确表明业务内容。
另外,虽说是小公司,但若员工人数没有达到10名以上的规模,则可能被判断为新任命外国人担任董事的必要性不足。这种情况下,必须就让该外国人作为董事开展活动的必要性进行具体记载。
所负责的业务量是否适当
关键在于是否日常性地履行作为董事等董事职位的业务。
若仅被冠以董事等头衔,大部分时间只是从事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业务,或根本不到公司出勤等状态,则不能说是作为董事等董事职位开展活动,因此无法取得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
就中小企业而言,董事等董事职位本人也参与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工作是常有的事。外国人以此种形式工作时,即使在就任董事职位之后,也有时需要采取以一般工作签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继续办理的应对方式。
由于”经营管理”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只能取得其中一种,因此在难以判断哪种更为恰当时,请咨询作为专家的行政书士。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流程
既有公司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等董事职位时,可考虑以下两种模式。
- 将已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等在日本工作的人任命为董事等董事职位的情况(聘用境内居住人才)
- 将居住于海外的外国人引入日本、任命为董事等董事职位的情况(聘用海外居住人才)
前者需要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等向”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后者则新取得”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聘用境内居住人才)的情况
将本公司的外国人员工任命为董事等董事职位时,由公司经营层与本人进行商谈,决定业务内容。
关键不仅是让其就任董事,还要明确决定所负责的业务,让该外国人实质性地参与事业的经营或管理。
与本人的商谈达成一致后,经股东大会的董事选任决议,申请董事选任的董事变更登记。
随后,进行向”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基本由本人进行,但由于必要文件众多且审查严格,应接受作为专家的行政书士的支援。
新的”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申请(聘用海外居住人才)的情况
召唤居住于海外的外国人、任命为董事等董事职位时,同样首先由公司经营层与本人进行商谈,决定业务内容。
与本人的商谈达成一致后,经股东大会的董事选任决议,申请董事选任的董事变更登记。
随后,进行”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新申请。
该手续也可由公司代本人进行,但由于必要文件众多且审查严格,委托作为专家的行政书士最为稳妥。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请咨询行政书士
总结:日趋严格化的经营管理签证申请,请咨询作为专家的行政书士
日本公司接纳外国人担任董事时,对应最新省令的经营管理签证变更或新申请不可或缺。然而,无论是证明是否实质性地参与事业的经营・管理,还是3,000万日元以上的资本金、由专家进行的事业计划确认等,门槛绝不算低。
“让其担任董事,但其同时兼任本国公司的董事,在日本的业务量有限””不确定应取得经营管理签证还是工作签证”等,难以判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若希望在要件趋于严格的现行法之下确实地取得签证,请务必咨询作为专家的行政书士。行政书士法人Touch将在免费咨询中细致了解每一位客户的状况,提出最优的在留资格,并全力支援直至取得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