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申請お役立ちコラム

【入管法修订】永住资格的取消事由扩大!外国人失去永住资格的3种情况详解
- 2026年05月14日


目次
有些以在留资格”外交”或”公用”等在日本长期居留的人士,会考虑在日本取得永住权。
本页将解说从”外交””公用”等在留资格取得永住权的相关事宜。
在留资格”外交”是指为了从事”日本国政府接受的外国政府的外交使节团或领事机关的成员、根据条约或国际惯例享有与外交使节同等特权及豁免权的人员,或者与上述人员属于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的活动”而在日本居留的资格。
具体来说,外国政府的大使、总领事,以及他们的家属等属于此类。在留期间为外交活动期间,没有具体的期间规定。
在留资格”公用”是指为了从事”日本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的公务相关人员,或者与该人员属于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的活动”而在日本居留的资格(不包括上述属于”外交”的情况)。
具体来说,外国政府的大使馆、领事馆职员,因公务被国际机构派遣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属于此类。
在留期间为15日、30日、3个月、1年、3年、5年。
如上所述,”外交”和”公用”与其他一般的在留资格相比,是较为特殊的在留资格。
但是,”外交”和”公用”并未被排除在入管法第22条以及永住许可相关指南之外。
因此,从”外交”或”公用”的在留资格申请永住也是可能的。
但是,由于”外交”和”公用”职务的性质,通常情况下,预计在任务结束后会回国。
因此,希望申请永住时,实务上会确认任务结束后是否有回国计划,以及申请人本人是否希望今后继续在日本居留(必要时也会向本国政府进行查询)。
在符合永住许可相关指南所列要件(详见后述)的情况下,如果从指南的角度没有积极不许可的特别事由,则会朝着许可永住的方向进行审查。
永住申请要获得许可,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各要件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此页面(关于永住权的条件)。
另外,对促进与日本的友好、文化交流做出贡献的人,或在国际机构担任一定职务的人,有可能被评价为”被认定对我国有贡献者”。
被评价为”被认定对我国有贡献者”后,上述(4)甲项中”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的要件将被放宽,只要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即可满足要件(不必”连续”)。
详情请参见此页面(什么是被认定对我国有贡献者)。
以”特定活动”在留资格活动的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事务员、驻日巴勒斯坦总代表部事务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人员,乍看似乎与”外交””公用”待遇相同。
但是,由于这些人员在任务结束后回国是默认事项,因此除非有特别事由,否则永住申请将不予许可。
本页解说了从”外交””公用”等在留资格申请永住的相关事宜。
“外交”或”公用”的在留资格在永住申请上会被有利对待,因此,考虑取得永住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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