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管理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更新要件详解|3年过渡期与5个关键要点

“因为不满足资本金3,000万日元的新标准,是不是就无法更新经营管理签证了?”

——听到这样的新闻或传闻,感到不安的经营者想必不在少数吧。

但事实上,无法更新经营管理签证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没有满足新要件。

本文中,行政书士将为您彻底解析针对现有签证持有者的“3年过渡期”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审查中真正被审视、用以取得更新许可的“5项重要要件”。让我们一起梳理,为了下一次更新,从现在起应当改善什么、准备什么。

本文要点
  • 截至2028年10月的”3年过渡期”,以及过渡期结束后的运用规则
  • 取得更新许可的5项要件
    1. 遵守税收相关法令
    2. 遵守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令
    3. 具备事业的持续性
    4. 具备经营活动实态
    5. 在留期间的出境处于合理范围内

什么是3年过渡期

已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员,若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2028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则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也会结合其经营状况、以及符合修订后许可标准的前景等因素,作出是否许可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中,可能会被要求提交经过经营方面专家评估的文件。

如上所述,现有的经营管理签证持有者被给予了3年过渡期。并非因为现阶段不满足新要件,更新申请就会立即被不许可。

会被不许可的情形,是指存在其他问题的情况——例如本人并未亲自从事经营活动,或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却未提出改善计划等。依法切实开展活动的人,并不会立即被不许可更新,因此,基于正确的信息推进准备十分重要。

过渡期结束后的运用

对于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后提出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必须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也就是说,2028年10月以后的更新申请,原则上必须满足新要件。

不过,还有一项附注规定: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若同时满足以下各项要件,也会综合考量其他在留状况来作出是否许可的判断。

  • 经营状况良好
  • 妥善履行法人税等的纳税义务
  • 有望在下次更新申请前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

※关于”高度专门职1号ハ”(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者),由于同样以满足”经营・管理”的许可标准为前提,因此适用与上述相同的处理方式。

但是,关于该附注规定的运用标准,现阶段尚未确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评估为”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什么条件才会被判断为”有望在下次更新前满足要件”——这些都将由入管厅今后制定、并适时公开。

【实务专家的观点】既然实施了如此急剧的修订,那么其结果——大量外国人经营者及其家属将被置于不稳定的处境——政府本应能够预见到。正因如此,尽早公布该附注规定的运用标准,是我们作为一线实务专家的强烈呼吁。一旦运用标准得以公布,如今对更新感到不安的人们,也就能够为过渡期结束妥善地着手准备。

取得更新许可的5项要件

接下来,我们逐一解析在更新审查中实际会被确认的5项要件。即使不满足新要件,若不满足以下5项要件,更新也不会被许可。

1. 遵守税收相关法令

必须妥善缴纳国税及地方税。审查会确认作为经营场所(事业所)应缴纳的以下国税、地方税的缴纳情况。

法人的情形

  • 国税: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
  • 地方税:法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市区町村民税)、法人事业税

个人事业主的情形

  • 国税: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申报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
  • 地方税:个人住民税(都道府县民税・市区町村民税)、个人事业税

若上述税款存在未缴,将成为不许可的原因。有相关情况的人士,请立即办理缴纳手续。

2. 遵守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令

  • 所雇用员工(含兼职)的劳动条件符合劳动相关法令
  • 若属于劳动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已妥善办理该保险的加入手续,并妥善缴纳保险费
  • 若属于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事业所,已办理该保险的加入手续,且已为所雇用员工办理资格取得手续并妥善缴纳保险费

※对于没有社会保险加入义务的个人事业主,无需提交各员工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但需要说明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适用事业所,并提交个人事业主本人的国民健康保险加入情况。

存在违反税收相关法令、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令的情形时

若被认定存在义务不履行或其嫌疑,申请人将被入管要求作为补充材料提交“整改状况确认书”。例如针对未纳税、未加入劳动保险・社会保险、或存在欠缴等情况,这是入管用以确认”究竟处于何种状况”的文件。作为业主,将需要采取整改方面的应对,而根据应对的结果,更新的许可与否也会随之变化。处理方式分为以下3类:

  1. 整改被认可的情形
  2. 被认定为正在办理整改手续的情形
  3. 整改未被认可的情形(含未作答复的情形)

针对这①〜③的具体处理方式,在入管审查要领中被涂黑处理,详情未予公开。就实务推测而言:①为无问题;③属于不许可理由;②若能证明不履行存在合理理由、且目前正在办理整改手续,则本次视为无问题,并在下次更新时对状况进行详查。

【②的具体设想】本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税款,但因实在现金不足而导致付款延迟——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即便如此,只要能够切实证明”已有这样的改善计划、预计在何时之前缴清延迟部分”,就本次而言,更新很可能会被许可,这是实务上的推测。无论如何,依法加入并如实全额缴纳税款与社会保险费,是大前提。

3. 事业的持续性

若不具备事业的持续性,更新自然不会被许可。关于事业的持续性,原则上依据决算状况进行判断。既有公司情形的判断标准如下。

决算状况 处理方式・所需应对
最近一期期末有盈余,或既无盈余也无亏损 事业持续性无问题
最近一期期末有亏损,但最近一期期末未达到资不抵债 需要提交事业计划书及显示预期收益的资料
最近一期期末有亏损且资不抵债,但上一期期末未达到资不抵债 需要提交由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就改善前景所作出评估的书面文件
最近一期期末有亏损,且最近一期期末与上一期期末均资不抵债 不认可事业的持续性。(对于开展独创性技术或服务、新型商业模式等的新兴企业,另有例外措施)

若仅为亏损(有亏损、但未资不抵债),只要提交事业计划书及显示预期收益的资料即可,没有问题。若在最近一期陷入资不抵债,则需务必提交改善计划书,并一并附上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的评估书。

若连续2期资不抵债,原则上不认可事业的持续性。不过,对于开展独创性技术或服务、新型商业模式的新兴企业,另有例外措施。不要因为连续2期资不抵债就此放弃,而应切实提交今后的事业模式、计划与改善书。

※最近一期及上一期均无销售毛利的情形

若企业的主营业务中没有销售毛利,即销售额低于销售成本,则不被认可为在进行正常的企业活动。原则上会被判断为不具备事业的持续性。

【何谓无销售毛利】例如,若是大量采购优质日本产钢笔并销往海外的事业,通常会像”采购成本50日元・销售价格100日元”那样,利润不断累积。然而所谓”销售额低于销售成本”,指的是如同以50日元采购、却以100日元出售那样的状态。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基本上不可能发生。正因如此,在没有销售毛利的情况下,才会被判断为不具备事业的持续性。

4. 经营活动实态

在旧要件下,由于要件门槛过低,以移居或医疗为目的、”没有经营实态的申请”曾大行其道。此次,关于这一”活动实态”,已在指南中作出明确规定。

若通过业务委托等方式,作为经营者的活动实态未被充分认可,则不被认可为在进行符合”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活动。

例如,将大部分业务委托给外部、日常并不由申请人本人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形,或未掌握作为经营者本应掌握的具体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情形,被设想为属于此类。

【民宿・房地产租赁的情形需特别注意】此前引发热议的民宿与房地产租金收入即为典型例子。以1亿日元购入物业取得签证,之后全部甩手交给管理公司、自己不开展任何事业——这样的情形无法更新。另一方面,以房地产业务维持经营管理签证本身是可行的。若希望继续,就不要把一切甩手给管理公司,而要亲自开展管理业务。并且,为拓展事业,从原本只有A物业,到作为经营者去考虑并实施购入B物业、C物业,通过民宿或租金收入提升营业额。像这样,不开展有实态的经营活动,更新就不会被许可。此外,从房地产事业起步后转做其他事业也无妨,也不必拘泥于房地产事业。只是,仅仅甩手给管理公司,是拿不到更新的。

5. 在留期间的出境

在留期间内,若无正当理由而长期出境,将被视为在日本没有活动实态,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将不被认可。这一点,此次也在指南中得到了明确。

判断会根据各人的具体在留状况进行,但一般而言,在所决定的在留期间中,若累计出境期间超过其半数(以再入国许可出境,含以视为再入国许可出境),则除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外,将在在留期间更新的审查中被评估为消极因素。

【具体例】例如,经营管理签证被授予1年在留期间,而其中有半年在海外度过——这样的情形,不会被认可为在日本切实开展了经营活动。

“活动实态”与”在留期间的出境”这两个论点,极为重要。此前,只要进行了投资并稍微开展一些经营活动,或许就能获得更新许可。但今后,这将完全行不通。在投资的基础上,务必亲自开展经营活动。购入房地产或民宿物业、甩手交给管理公司、自己只是稍作帮忙——这样是拿不到更新的。身在日本、亲自开展经营活动,这才是更新的许可要件。目前甩手交给管理公司、没有经营实态的人士,照此下去将无法取得更新许可,因此需要切换到伴随真实经营实态的事业。

总结

本文解析了无法更新经营管理签证的”真正原因”,以及各项更新要件。

正如前文所述,截至2028年10月16日的3年为过渡期,即使不符合新标准,也会依据经营状况及今后的前景等作出更新判断。此外,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若经营状况良好、如实纳税,且有望在下次更新前满足标准,也存在综合考量在留状况来作出判断的救济性规定。

也就是说,导致签证无法更新的真正原因,在于以下这类根本性的违规

  • 未妥善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
  • 决算中最近连续2期无销售毛利、资不抵债等,事业的持续性不被认可
  • 过度将业务委托给外部,没有经营的活动实态
  • 出境时间长达超过在留期间半数的长期出境

无需因为”资本金不足”就立即放弃、结束事业。首先,切实履行纳税与保险缴纳、经营活动实态的证明等理所当然的义务,才是最为重要的。

不过,万一存在义务不履行时对”整改状况确认”的应对,以及在亏损・资不抵债时被要求提交的事业计划书,乃至中小企业诊断士等的评估书的提交等,所要求的专业性应对门槛确实在不断提高。

对下次更新感到不安的人士,请尽早咨询

对下次更新有任何一丝不安的人士,或正为亏损决算该如何应对而烦恼的人士,请在为时已晚之前尽早咨询专家。专门从事国际业务的行政书士法人Touch,将为守护贵公司宝贵的事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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この記事の監修者

行政書士法人タッチ 代表行政書士

湯田 一輝

専門分野
外国人ビザ(在留資格)・帰化
主な取扱業務

・外国人在留資格申請、帰化
・対日投資に関する支援業務
 (経営管理ビザ,対日投資コンサルティング等)
・外国人材の雇用、技能実習監理、特定技能登録支援業務

開業以来、国際業務を専門とし、
年間1,000件以上の在留資格・帰化実務に対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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