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赴日展业按「公司设立→许认可→在留资格(签证)→开业」的顺序推进,而且把登记·税务·签证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这种乍看合理的做法,恰恰是进出容易受阻的典型。许认可·在留资格·银行账户这3个瓶颈,都只能「申请后等待结果」,若想逐一解决,整体就会大幅往后推。本文由专精国际业务的行政书士,讲解为何「按顺序·分开做」会失败、哪些应同时并行推进、哪些应一贯管理,并配以常见失败例·按路线的时间表·具体的资金路径。
读完本文你会了解
- 「设立→许认可→签证→开业」按顺序·分开推进为何容易失败
- 外国经营者本人来日经营时,「本人先行(4个月签证/创业签证)」与「协助者」这两个入口,以及设立与在留资格的先后关系差异
- 资本金·营业所·事业计划·事业实体如何同时作用于多项手续(常见失败例)
- 「需要按顺序的工序」与「可并行推进的工序」如何区分,以及按路线的推进时间表
- 把资本金3,000万日元汇入日本的具体资金路径(步骤与注意点)
- 「无人统观全局」的问题,以及以单一窗口·进度管理来解决
为什么「按顺序·分开做」会失败
失败的核心,可以归结为一个事实:资本金·营业所(地址)·事业计划·事业实体这「同一套材料」,会同时作用于设立·许认可·签证·账户·税务等多项手续。某一工序上的决定,会左右另一工序的结果。正因如此,若想逐一解决,往往会在后续工序中发现「之前的判断不满足要件」,从而返工。
在此之前——外国经营者的进出有「两个入口」
进入失败例之前,先梳理一点。创业者·经营者本人来日经营的模式(即「展业3模式诊断」中的模式B=经营·管理),推进的入口大体分为两个,且「公司设立」与「在留资格(COE·来日)」的先后关系恰好相反。若在此弄错,就会读错整个步骤安排。
- 路线A:本人先行型(先以准备用的在留资格来日) 申请人本人先以创业准备用的在留资格来日。这里大致有两个选择。其一是4个月的「经营·管理」(可在公司设立前入境的准备期间),设立后因是延长同一「经营·管理」的期间,最后并非在留资格变更,而是「在留期间的更新」。其二是创业签证(特定活动),以地方政府的支援·确认为前提、为创业准备而滞留的制度。此准备期间也可计入经营·管理的经营经验。由于它是另一种在留资格,设立后需办理向「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变更。无论哪种,都按:来日 → 住民登记 → 开设本人名义的个人账户 → 缴纳资本金 → 公司设立 → 整备营业所·常勤职员·事业计划等实体,最后以更新(4个月签证)或变更(创业签证)正式转入「经营·管理」。先来日,公司设立在其后。不过在2025年10月修改后,即便是准备用的在留资格,也被要求在申请阶段就拿出符合新标准(资本金3,000万日元·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书等)的章程草案·事业计划,取得难度已经提高。尤其4个月签证,需注意要在来日后的这4个月在留期间内,把从设立到更新申请的步骤全部走完。
- 路线B:协助者型(本人在国外,由日本国内的协助者负责设立) 由已在日本拥有住址与在留资格的协助者,负责准备发起人个人账户·缴纳资本金·设立,本人在国外。待公司达到满足要件的状态后,本人从国外申请通常的「经营·管理」COE,取得签证后来日。先公司设立,COE·来日在其后。不过如后文所述,本人完全不参与、把「空壳」制作整体外包给协助者的形式,会令经营的实体本身受到质疑,可能成为被驳回的核心风险。
归纳起来,路线A是〔准备用的在留资格→来日→设立→整备实体→更新/变更〕,路线B是〔设立·整备实体(协助者)→COE→签证→来日〕,「设立」与「来日」的先后正好互换。后面的失败例、「顺序/并行」表、时间表,也请带着「自家属于哪条路线」的意识来读。此外,能走哪条路线·如何满足要件(尤其在2025年10月修改后)会因个案而异,请尽早向专家确认。
来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失败例(均非具体客户,而是常见的典型例)。
失败例① 为削减成本用虚拟办公室 → 在签证处卡住(两条路线共通)
在设立阶段为「压低固定费」而签约虚拟办公室或租赁会议室。然而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以「独立的营业所」为必须,虚拟办公室等原则上不被认可。地址不仅关系公司登记,还作用于签证审查·银行开户,因此最初的地址选择一旦失误,签证和账户都会连锁停滞。
失败例② 本人不参与、只先做「空壳」,会在资金环节卡住(典型例·主要为路线B)
本人未充分参与经营,交由协助者只先做出公司的「空壳」,就会在资金环节因下列之一(或复合)卡住。
- 设立本身 本人在国外、既无日本账户也无协助者时,会在设立时的缴纳「用谁的账户」上卡住(为避免此,才准备了本人先行的路线A=4个月签证等)。
- 增资环节 把以旧标准(资本金500万日元)设立的公司增至3,000万日元时,以现金增资缴纳在登记实务上原则需要公司名义的账户(法人账户)。可外资·新设公司尚未开设法人账户,于是出现「连增资的缴纳账户本身都没有」的僵局。
- 资金的出处 即便有法人账户,也可能无法以「本人自身的出资」这一能证明出处的形式,把本人的3,000万日元汇入。若先用协助者的个人账户代收再周转,出资的实体与资金出处的说明就会崩塌,反而在在留资格·账户审查中不利(还会叠加中国的外汇管制)。
更根本的问题是,本人完全不参与、由协助者只做空壳的形式,会令经营的实体本身受到质疑。据了解,入管的做法是:若因业务委托等而无法充分认定作为经营者的活动实态,则不认定其为「经营·管理」所对应的活动——这是先于资金路径的、被驳回的核心风险。
规避的关键有4点。(1) 若在修改后从零设立,就把资本金一开始设计为3,000万日元,避免增资本身。(2) 以出资人(本人;若以本人所控中国法人的ODI出资,则为该中国法人)为发起人,以其名义完成设立时的缴纳,使「出资的出处」在记录上可追溯。(3) 登记后立即着手法人账户开设。(4) 从根本上做出本人实体性参与经营的形式。这4点,必须与在留资格的搭建一体地在最初就定下来(具体资金流向见后文「按路线的资金路径」)。
此外,若不得已要为旧标准的公司增资,也有以DES(以对公司的借款等金钱债权作现物出资)来增资、从而不经由法人账户的方法(检查役是否必要·利益冲突·资金出处的说明,需在实施前经司法书士确认)。
失败例③ 计划与实体各不相同 → 被指「不一致」(两条路线共通)
章程的事业目的、许认可的前提、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书,以及实际的事业实体,各自分别制作而互相矛盾的情形。签证审查中会被指「计划与实体不一致」,导致要求补充材料或审查延长。事业计划是贯穿设立·许认可·签证全程的「主干」,事后才想统一,会造成巨大返工。
失败例④ 先招聘 → 与雇用要件不契合(两条路线共通)
出于劳务考虑先招了人,但该人员与经营·管理的雇用要件(常勤职员1名以上。原则上以日本人,或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基于身份的在留资格〔别表第二〕的人为对象)不契合,导致无法满足要件。「雇谁·以何种在留资格雇」,需要与签证要件一体设计,而不只是劳务问题。
失败例⑤ 「只要公司做好,之后按顺序来」——空壳在先,实体滞后(两条路线共通)
登记已完成,但签证所需的事业实体——办公室·资本金·常勤职员·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的准备却滞后。这里重要的是,在留资格审查中审视事业实体的时机会因路线而异。路线B(协助者型)是在设立后的COE申请时点,路线A(本人先行型)是在设立后的更新·变更申请时点,审视实体是否齐备。无论哪种,抱着「只要公司做好,之后再按顺序整备」的想法,都会因实体不足而使审查延长,最坏时被驳回,开业本身大幅推迟。事业实体不应等登记完成,而应与设立并行、尽早开始整备。
这些的共通点在于:某一领域(设立·劳务·成本管理)中「出于好意的判断」,与另一领域(签证·账户)的要件相冲突。手续越是纵向分割、按顺序推进,这种冲突就越是要到后续工序才显现。
区分「需要按顺序的」与「应并行推进的」
「那全部同时做不就行了吗」——并非如此。工序中,有的顺序已定、不可跳过,有的则无需等设立完成即可并行推进。区分二者,是步骤安排的第一步。
需要按顺序的代表例是:(1) 资本金缴纳(发起人个人账户)→ 设立登记 → 法人账户开设·资本金转移,这一资金内部流程(此顺序为路线A·B共通);以及(2) 在留资格流程。(2)如前所述其位置因路线而异:从国外申请的路线B为「公司满足要件 → 交付COE → 在外使领馆办签证 → 来日」,本人先行的路线A为「先以准备用的在留资格来日 → 设立 → 在留期间的更新(4个月签证)或在留资格变更(创业签证)」。二者都是前一工序不结束就无法进入下一工序。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无需等设立全部完成的工序。许认可的要否确认与文件准备、独立营业所的确保、接受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书的制作、结合雇用要件的招聘设计等,都应与设立并行、甚至更早着手。
| 需要按顺序的工序(前一步不结束就无法进入下一步) | 无需等设立完成即可并行推进的工序 |
|---|---|
| 资本金缴纳(发起人个人账户)→ 设立登记 → 法人账户开设·资本金转移(内部顺序为路线A·B共通) | 许认可的要否确认与必要文件准备 |
| 在留资格流程(位置因路线而异):路线B=设立后交付COE→签证→来日/路线A=先以准备用的在留资格来日,设立后办在留期间更新(4个月签证)或在留资格变更(创业签证) | 独立营业所(物件)的确保 |
| 许认可中须登记后才能申请的部分 | 接受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书的制作 |
| 在留期间的更新·在留资格变更(在来日·开业之后) | 结合雇用要件的招聘设计·准备 |
※「需要按顺序的工序」,其准备(收集文件·确定方针)也可提前推进。不能并行的是「执行的顺序」,而非「准备」。
※资金相关(个人账户缴纳·法人账户开设)以发起人本人或协助者在日本拥有住址、已取得在留卡与住民票为前提。路线A由本人以准备用的在留资格来日亲自办理,路线B由日本的协助者承担(设立时的缴纳可用协助者账户等应对,但要开设本人名义的账户则需要在留资格)。
按路线·推进时间表(大致目标)
把「做什么·何时·以何顺序」按两条路线并列,如下。期间仅为大致目标,会因事业内容与审查机关的状况而大幅变动。
| 时期目标 | 路线A(本人先行·4个月签证/创业签证) | 路线B(协助者型·设立先行) |
|---|---|---|
| 第0〜1个月 | 确定进出方针(形态·资本金·营业所·在留资格)。确定并着手资金的筹措方式(确保海外已有资金/以本人所控中国法人的ODI备案。需数月) | 同左。资金筹措最先着手(关键路径的起点) |
| 第1〜3个月 | 申请准备用的在留资格(4个月的「经营·管理」,或创业签证=前段需地方政府的确认证明书)。并行准备营业所·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书·许认可要否 | 制作·认证章程 → 以协助者(设立时董事)账户为缴纳处缴纳资本金 → 设立登记。并行确保营业所·事业计划书·许认可准备 |
| 来日之后 | 签证签发·来日(=4个月在留期间的起算点)→ 住民登记·在留卡 → 开设本人名义的个人账户 | 登记后立即着手法人账户开设(外资·新设,以难办为前提。向多家银行)。确保常勤职员 |
| 来日后〜4个月内 | 缴纳资本金(本人账户)→ 设立登记 → 开设法人账户 → 签约办公室 → 雇用常勤职员 → 税务申报 →(许认可)→ 申请正式转入「经营·管理」(4个月签证→在留期间更新/创业签证→在留资格变更) | 公司满足新标准后申请交付COE(审查目标3〜4个月·修改后有延长趋势) |
| 其后 | 更新·变更获准 → 开业(更新审查目标约1〜2个月) | 交付COE → 在外使领馆办签证 → 来日·在留卡 → 开业 |
※请注意:路线A的来日后4个月这一狭窄窗口、路线B的COE审查(3〜4个月)与法人账户开设,分别容易成为限速环节(关键路径)。
按路线的资金路径——谁·用哪个账户·以何顺序
资本金3,000万日元「如何汇入日本、如何缴纳」,其承担者与顺序因路线而异。以下以具体步骤展示。
在此之前,请先掌握「谁是股东」会因资金出处而改变这一点。(1) 以本人已在海外持有的自有资金出资时,本人为发起人·股东,汇款也以本人名义(模式B的典型)。(2) 以本人所控中国法人的ODI(对外直接投资)出资时,出资人·股东为该中国法人,日本公司成为其子公司,汇款也以中国法人名义·发起人也为中国法人(本人作为代表董事取得「经营·管理」)。此形态实质上接近「展业3模式诊断」的模式A(子公司),因此需要从一开始就重新设计在留资格与股东结构。以下步骤以(1)(本人以自有资金出资、本人成为股东)为前提展示。ODI是企业而非个人的制度,不能用于个人名义的出资·汇款,因此(2)的情形请把各步骤中的「本人名义」「以本人为发起人」替换为中国法人。
路线A(本人先行)的资金路径
- 〔来日前·中国侧〕固定资金出处。使用「已在海外的本人资金」,或办理本人所控中国法人的对外直接投资(ODI)备案(发改委·商务部备案+银行外汇登记,需数月)。整备工资·分红·经营收益·资产出售款等证明资金出处的文件。
- 〔来日〕以准备用的在留资格(4个月的「经营·管理」或创业签证)来日,取得住民登记·在留卡。
- 〔本人账户〕开设本人名义的个人账户。将海外的本人资金,务必以本人为汇款名义汇入该账户。
- 〔缴纳〕向该本人账户(=发起人账户)缴纳资本金3,000万日元,并以存折复印件等证明缴纳。
- 〔设立→法人账户〕设立登记 → 登记后开设法人账户 → 将资本金转入法人账户。
- 〔更新·变更〕整备营业所·常勤职员·许认可·专家确认的事业计划书,在4个月在留期间内申请正式转入「经营·管理」(4个月签证为在留期间更新,创业签证为在留资格变更)。
路线B(协助者型)的资金路径
- 〔来日前·中国侧〕同上。以海外资金或中国法人的ODI,把出资资金合法汇出国外。整备资金出处文件。
- 〔缴纳〕以本人为发起人后,设立时的缴纳可将在日本拥有住址的协助者(设立时董事)名义的账户作为缴纳办理处。由海外以本人名义汇入该账户,使「本人的出资」在记录上可一贯追溯(不与协助者的个人资金混合)。
- 〔设立〕设立登记。资本金从一开始就设计为3,000万日元(要点是避免事后增资)。
- 〔法人账户〕登记后立即着手法人账户开设(外资·新设,以难办为前提·向多家银行)。
- 〔COE→来日〕公司满足新标准(资本金·营业所·常勤职员·日语·经营经验或学历·事业计划书的专家确认)后,本人从国外申请「经营·管理」COE,取得签证后来日。
※陷阱:①不从一开始设计为3,000万日元而事后增资 →「现金增资的缴纳需要法人账户」,账户未开就卡死(失败例②)。②把本人资金与协助者个人资金混合 → 出资的实体与资金出处崩塌。
此外,预留使到账金额不低于3,000万日元的余量也是实务要点。海外汇款会因汇率波动·汇款手续费·中转银行手续费(如中转费 lifting charge 等)而缩水,若按日元换算正好汇3,000万,到账可能不足。需要采取:多汇数十万日元的余量、分多次汇时也管理好合计确实超过3,000万等步骤。此外,本人来日时若携带超过相当于100万日元的支付手段(现金等),需向海关申报;而以现金搬运3,000万本身既不现实也不安全。汇款·现金携带的具体做法,以及绝不可采取的资金筹措方式,将在「银行账户」一文中详细讲解。
「无人统观全局」的问题
另一个陷阱是专家的「纵向分割」。在日本,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许认可·在留资格由行政书士、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各自分工(经营·管理的事业计划书确认,由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理士进行)。每位专家都会准确地推进自己负责的范围。问题出在其「之间」。
资本金定为多少、营业所设在哪里、事业计划如何描绘、雇谁作为常勤职员——这些论点横跨多位专家的负责领域。可各位专家的工作是推进受托的范围,跨领域「横向串联」的一贯整合,若放任则无人承担。结果各负责人的前提出现偏差,发生「司法书士登记的内容与签证申请所示的事业计划不一致」「税理士设想的资本金与签证要件不符」等龃龉,导致返工·延迟·追加成本。
外国法人的情形下,经营者身在海外、有时差与语言障碍,向各专家分别联络·协调的负担更重。「无人统观全局」的状态,会拖慢进出速度,招致意外的停滞与追加成本。
正确的步骤安排=单一窗口与进度管理
至此的各种失败模式,均源于「没有一个能俯瞰全局、取得横向整合、设计顺序与并行的人」。反过来说,正确的步骤安排很简单:由一个窗口俯瞰进出的整体时间表,在取得资本金·营业所·事业计划·招聘等「同时作用于多项手续的论点」的整合的同时,设计「哪些按顺序·哪些并行」,并管理进度——如此而已。具体流程如下。
- 确定方针(第0〜1个月)。统一进出形态·资本金·营业所·在留资格的方针。尤其要在最初判明自家属于本人先行的路线A还是协助者型的路线B(或哪条更现实),并定下按上述时间表的哪一条推进。
- 确定资金筹措方式(最优先着手)。把资本金本身「汇入」日本,有时会成为瓶颈。例如在中国,个人可用的年度5万美元换汇额度面向留学·旅行等经常项目,不能用于对外出资,个人的对外直接投资换汇通道也未开放。现实的选择是「使用已在海外的资金」或「以本人所控中国法人的ODI(对外直接投资备案)」,二者都需数月准备与资金出处证明。此外,规避管制的「捷径」(借用他人换汇额度、汇款小额分散、虚构交易或地下汇款等),在近年本人确认强化下反而更易被掌握,会使资金出处无法说明,成为同时失去在留资格·账户的原因。资金筹措方式因原籍国的管制而大不相同,是应与设立同时、尽早确认的论点。
- 3条关键路径尽早着手(并行)。许认可·在留资格·银行账户,都是「申请后等待」的工序。不要等设立后才开始,而应如上述时间表那样与设立并行推进。
- 统一各专家的前提。统一司法书士·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理士的工作前提(资本金·营业所·事业计划·雇用),一贯协调以免出现不一致。
- 持续管理进度与要件满足。持续管理时间表进度与要件满足状况,出现偏差就尽早修正。
有一点想诚实相告。单一窗口与进度管理,并不保证成功。许认可与在留资格能否获准,最终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判断。但本文所见的失败模式——地址选择失误、依赖协助者的设立与增资僵局、计划与实体不一致、招聘与要件龃龉、事业实体准备不足——其中许多,都可通过横向整合与尽早并行着手,降低风险、防止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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