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雇用第一名员工,社会保险的加入、雇用合同与劳动条件的明示、就业规则,乃至解雇的规则,日本特有的劳务问题会一下子扑面而来。其中外国法人最容易栽跟头的,是对「解雇」的观念差异——不同于美国那种「随意雇用」(at-will employment)、可以不问理由解雇的国家,在日本,没有正当理由就很难让员工离开。本文站在外国法人的角度,把雇用第一名员工之前需要掌握的社会保险·雇用合同·就业规则·外国人雇用手续,尤其是日本的解雇规制基础,为您通俗梳理(个别手续的代办,由本所合作的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
※本文内容为截至2026年7月的一般性信息。社会保险·劳动保险与在留资格相关制度,含有正在分阶段施行中的项目,其要件·金额·施行时期均可能变动。最新的处理方式,请以日本年金机构·厚生劳动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等的官方信息为准,或咨询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
读完本文你会了解
- 公司设立后会涉及的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无关规模均须加入/劳灾·雇用在雇人后加入),以及其短促的申报期限
- 雇用合同中须明示的劳动条件(2024年4月新增的项目),以及向外国人以其能理解的语言说明的重要性
- 经常雇用10人以上时须制定的就业规则,以及36协定·加班时间的上限规制
- 雇用外国人时的手续(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在留卡的确认),以及不法就劳助长的风险
- 【重点】日本的解雇规制——「可以自由解雇」为何行不通,以及与社劳士协作·免费咨询的推进方式
1. 公司一旦成立就会涉及的「保险」——先从加入与申报开始
在日本设立公司(法人)、开始雇人之后,会涉及大致两类保险。一类是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即所谓社会保险),另一类是劳灾保险·雇用保险(劳动保险)。两者都不是「可选可不选」,只要符合要件就有加入义务,而且在设立·雇用之后立刻就要在很短的期限内完成申报。先用表格看全貌。
| 保险种类 | 何时加入·对象是谁 | 主要申报与期限 | 要点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 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一人,只要支付报酬即须加入(无关公司规模,强制适用) | 新规适用申报,自事实发生起5日以内(年金事务所) | 公司与本人各承担一半保险料。即使亏损,公司负担部分照样产生 |
| 劳灾保险 | 只要雇用1名劳动者即原则适用 | 保险关系成立申报等,原则10日以内(劳动基准监督署) | 保险料全额由公司负担。兼职·临时工也是对象 |
| 雇用保险 | 对满足加入要件的劳动者适用 | 事业所设置申报原则10日以内,资格取得申报为雇用当月的次月10日之前(Hello Work) | 有每周约定工作时间等加入要件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无关公司规模,强制加入
外国法人尤其要知道的一点是: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无关公司规模都必须加入。即使还没有员工,只要向代表人支付报酬,法人就作为「强制适用事业所」加入。保险料由公司与本人各承担一半,公司负担部分构成公司的固定成本。也就是说,即使还没盈利,社会保险料的公司负担也照样发生。
短时工(兼职·临时工)的社会保险——2026年10月起的变更
常勤董事与正式员工原则上是加入对象;而兼职·临时工等短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加入范围,目前正在分阶段扩大之中。截至2026年7月,每周20小时以上这一工作时间要件维持不变,而工资要件(即所谓「106万日元之壁」=月额8.8万日元),已由2025年成立的年金制度改正法决定废止,预计2026年10月施行(法律上规定为公布后3年以内施行)。此外,目前设为「员工51人以上」的企业规模要件,也将自2027年10月起分阶段下调,预计2035年10月起不论企业规模均纳入适用对象(分阶段施行的细节,含由政省令确定的部分)。这一领域正处于施行推进中,时期与要件都可能变动,最新处理方式请向日本年金机构·厚生劳动省的官方信息或社劳士确认。
另外,雇用保险也预定扩大适用范围:加入要件之一的每周约定工作时间,预计自2028年10月起从「20小时以上」下调至「10小时以上」(依2024年成立的改正雇用保险法)。若您雇用较多短时的兼职·临时工,请连同社会保险一并留意今后的适用扩大。
赴日展业需注意的要点①——「即使亏损,社会保险料的公司负担也照样发生」
认为「不盈利之前社会保险都与我无关」是错误的。法人即使只有代表人一人,只要支付报酬就要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公司负担保险料的一半。一旦雇人,公司负担还会按人数增加。正因为设立首年度容易亏损,才更需要把社会保险料的公司负担这项固定成本,事先纳入最初的资金计划。
2. 雇用合同与劳动条件的明示——防止「说过·没听说」
雇人时,有义务在录用之际明示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以劳动条件通知书等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示为基本)。在日本,仅凭口头约定的录用容易埋下纠纷,用书面把条件确定下来,能防止日后的「说过·没听说」。
自2024年4月起,须明示的事项有所增加。代表性的如下。
- 工作地点·业务的「变更范围」:除入职后即刻的工作地点·业务外,还须明示将来因调岗等可能变动的范围。
- 有期合同「续签上限」的有无与内容:若设定通算合同期间或续签次数的上限,须明示其内容。
- 关于无期转换的事项:有期合同通算超过5年续签后,即可申请转为无期合同,故须明示该申请机会及转换后的劳动条件。
此外,雇用外国人员工时,宜以本人能理解的语言(母语或英语等)明示·说明劳动条件。仅递交日语书面,容易在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日等的认识上产生分歧,进而引发日后纠纷。以多语言备妥雇用合同与劳动条件通知书、并请本人确认内容,是雇用外国人时实务上的要点。
赴日展业需注意的要点②——劳动条件要用「本人能理解的语言」
仅把劳动条件以日语书面递交就当作「已说明」,很危险。工资的计算方法、加班的处理、休息日等一旦认识错位,入职后往往演变成严重纠纷。备妥并列母语或英语的雇用合同·劳动条件通知书,让本人在理解的前提下签字,较为稳妥。
3. 就业规则与工作时间——一旦超过10人、要让人加班时
就业规则——经常雇用10人以上须制定并申报
员工多起来后,就业规则与工作时间的规则也需要掌握。经常雇用10人以上劳动者的事业场,有义务制定就业规则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兼职·临时工也计入人数)。即使不满10人,备妥就业规则也能让劳动条件与规则更明确,有助于防范纠纷。
工作时间上限与36协定——要加班就得先签订并申报
工作时间有法定工作时间(原则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这一上限。要超过它安排加班(时间外劳动)或休息日劳动,须事先由劳资双方签订称为「36(Saburoku)协定」的劳资协定,并向劳动基准监督署申报。未签订36协定就让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工作,原则上不被允许。
此外,时间外劳动还有带罚则的上限规制。原则为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以内;即便是在临时性特别情形下签订的「特别条款」,也不得超过每年720小时等上限(即便适用特别条款,也有单月不满100小时·连续数月平均80小时以内、每月超过45小时者一年最多6次等上限)。若仍抱着「在日本加班理所当然」的印象、不留意上限地运作,就可能构成违法。
赴日展业需注意的要点③——「无36协定的加班」「超过上限的加班」均属违法
要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安排工作,以签订并申报36协定为前提。若怠于办理就让员工加班,即构成违反劳动基准法。此外时间外劳动有带罚则的上限(原则每月45小时·每年360小时,特别条款也不超过每年720小时等),不得以超过上限的方式安排工作。从录用前就把工作时间的管理体制建好,至关重要。
4. 雇用外国人时的手续——切勿疏忽在留资格的确认
雇用外国人为员工时(以及其离职时),每次都有义务向Hello Work办理「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这是雇用日本人时所没有的、外国人雇用特有的手续(特别永住者除外)。若怠于申报或作虚假申报,将面临3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录用时,请务必先凭在留卡等,确认此人的在留资格·在留期限,以及是否被许可就劳(就劳的可否)。有些在留资格不能就劳(例如「留学」「家族滞在」原则上不可就劳,仅在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内可从事兼职等),也有些不能超出被许可的范围就劳。
若疏于确认,让没有就劳资格的外国人、或从事被许可范围外的业务,雇用方(事业主)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入管法)。罚则现行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但依2024年成立的改正入管法〔创设育成就劳制度等〕,将强化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能两者并科)。施行日为2027年4月1日〔令和7年政令第340号〕,截至2026年7月尚未施行。仅以「以为能就劳」「不知情」并不能免责。若因怠于确认在留卡等而存在过失,即可能成为处罚对象,故录用时的确认不可或缺。
赴日展业需注意的要点④——在留资格确认疏漏=不法就劳助长的风险
「因为本人说没问题」「并无恶意」都行不通。让不能就劳的在留资格者、或从事被许可范围外的业务,事业主可能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罚则现行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依2027年4月1日施行的改正法,将强化为5年以下拘禁刑·500万日元以下罚金)。录用前用在留卡确认在留资格·在留期限·就劳的可否并留存记录,是雇用外国人的公司的基本动作。
5. 【重点】解雇规制——在日本「无法轻易解雇」
外国法人最容易误解的,就是关于解雇的规则。「在日本可以自由解雇」是错误的。虽然像美国的「随意雇用」(at-will employment)那样、原则上可以不问理由随时解雇的国家确实存在,但在日本,解雇受到法律与判例的强力限制。以下整理主要规则。
| 项目 | 内容 | 依据·要点 |
|---|---|---|
| 解雇权滥用法理 | 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且在社会通念上不被认为相当的解雇,无效 | 劳动契约法第16条 |
| 解雇预告 | 须至少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津贴) | 劳动基准法。即使在试用期,入职超过14天也需预告 |
| 整理解雇(经营上的原因) | 依①裁员的必要性 ②回避解雇的努力 ③人选的合理性 ④程序的妥当性 这4个要素审慎判断 | 判例上的框架(整理解雇的4要素) |
| 有期合同的雇止 | 对反复续签的有期合同等,雇止(拒绝续签)也有一定限制 | 劳动契约法第19条(雇止法理) |
解雇权滥用法理——合理理由与相当性(劳动契约法第16条)
出发点是劳动契约法第16条。解雇若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且在社会通念上不被认为相当,即作为「滥用解雇权」而无效(解雇权滥用法理)。也就是说,解雇需要谁看都能认可的合理理由,以及与其分量相称的相当性;仅凭公司方便或经营者的感觉,无法单方面让员工离开。
解雇预告与解雇预告津贴——30天规则
此外,即便解雇,原则上也须至少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以上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津贴)(劳动基准法)。即使在试用期,只要入职超过14天,该预告规则即适用。请注意,并非「试用期内就能自由让人离开」(若因天灾事变等不得已情形、或存在可归责于劳动者的重大事由,并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认定,则也有无需预告的例外)。
整理解雇的4要素——即使出于经营原因也会审慎判断
尤其是因业绩不振等经营上原因而裁员的「整理解雇」,在判例上会依①裁员的必要性 ②回避解雇的努力(调岗·征集自愿退职等)③人选的合理性 ④程序的妥当性(说明·协商)这4个要素来审慎判断。缺乏这些的整理解雇,有被判定为无效之虞。
雇止(终止续约)·劝退的注意点
另外,有期合同的「雇止(不再续签)」,在反复续签等情形下也有一定限制。再者,敦促本人退职的「劝退」与解雇是两回事,但若以纠缠不休等构成强迫的方式推进,也可能出问题。二者一旦推进方式有误,都有日后被判定无效·违法的风险,故具体应对建议边咨询社劳士·专家边推进。
赴日展业需注意的要点⑤——「解雇自由」并不成立(与 at-will 的区别)
若以母国「随意雇用」(at-will)的观念,认为「随时·不问理由都能解雇」,在日本会酿成大麻烦。缺乏合理理由与相当性的解雇会被认定无效(劳动契约法第16条),一旦被判无效,还可能被要求复职、或支付解雇期间的工资。从录用阶段起,连同就业规则·考评·记录的整备,与社劳士一起把劳务的地基打好,最终会保护公司。
6. 劳务由合作社劳士负责——以单一窗口,避免设立·在留资格与之割裂
如前所述,日本的劳务,议题横跨保险加入、劳动条件明示、就业规则、外国人雇用手续乃至解雇,而且与公司设立·在留资格(签证)·税务紧密相连。举例来说,「雇谁作为常勤职员」,就牵动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签证)所要求的「常勤职员1名以上」要件(该常勤职员的对象,原则上为持有日本人·永住者等身份系在留资格者,并不包括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签证工作的外国人。详见「经营管理签证」一文)。若把劳务单独割裂来考虑,就容易漏看这些横向关联。
行政书士法人TOUCH,作为专精国际业务的行政书士法人,从整体上梳理赴日展业所需的实务,并与合作的社会保险劳务士·税理士·司法书士等协作,以单一窗口为您提供支援。劳务·社会保险的手续本身由合作的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税务由税理士、登记由司法书士、在留资格·许认可由行政书士承担。TOUCH则横向统观全局,理清顺序与分工并管理进度,避免公司设立·在留资格与劳务·税务彼此割裂。我们同样支持与海外总公司的多语言沟通。
先从免费咨询开始(STEP 0: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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